高中生借款買9萬元機車遭設局簽156萬本票,機車借款詐騙案例分享|朝讀新聞

高中生借款買9萬元機車遭設局簽156萬本票,機車借款詐騙案例分享|朝讀新聞

機車借款卻被拐騙借了無法負荷的高利貸,這樣的新聞看了令人擔心,那麼借貸的法定利率是多少?怎麼樣才會構成重利罪?放高利貸的刑責會很重嗎?討債公司合法嗎?遇到高利貸該怎麼辦?本篇整理新聞資訊,避免資訊不對等而受騙受害。

鏡週刊〉高中生借款買9萬元機車 遭設局簽156萬本票

男子許應灝利用有輕度智能障礙的高中生A少年,需要9萬元現金購買機車代步,以半誘騙、半逼迫手段,讓A少年簽了156萬元本票,而少年當然無力負擔高達年利率266%的重利,於是躲到桃園市網咖,卻被許男揪出來,押回其經營的KTV,A少年不但遭恐嚇,還被打傷腳底板,案經新竹地檢署偵查,發現許男曾拿著A少年簽的本票到法院聲請裁定,因此依重利、妨害自由、傷害等罪嫌提起公訴。

起訴書指出,許應灝(29歲)明知A少年認知能力與常人有差距,且無借款經驗,竟趁少年參加建教合作,需要9萬元現金購買機車代步,於去年9月表示願借款協助買車;許男騙少年說,車款10萬元,可分18期償還,年息高達266.66%,還要求簽2萬元本票共18張,為防止違約,再令A少年簽下40萬及80萬元本票各1張。

如此驚人的高利貸,少年A當然無力償還,今年4月初,他跑到桃園市網咖躲債,但逃不了幾天,還是於4月6日凌晨,被許男3名手下揪了出來,少年A當場被押回新竹許男經營的KTV,許男等人拿出菜刀恫嚇說:再不還錢,就要把他雙手雙腳砍下。

接著,許男以電線綑綁A少年,作勢要將他推入水塘淹死,A少年嚇得魂不附體,連忙下跪道歉,許男又命他趴在沙發上,持鋁棒毆打腳底板20多下。

檢警逮捕許男,偵訊時,他承借款給A少年購買機車,也有毆打他腳部,但辯稱沒有綁人,也沒有恐嚇或逼簽本票,檢方發現他拿A少年的40萬元本票到新北地院聲請裁定,對其說詞不採信。以上轉載自:鏡週刊

 

鏡週刊新聞報導指出:許竟趁少年參加建教合作,需要9萬元現金購買機車代步,於去年9月表示願借款協助買車;許男騙少年說,車款10萬元,可分18期償還,年息高達266.66%,還要求簽2萬元本票共18張,為防止違約,再令A少年簽下40萬及80萬元本票各1張。新聞中許男雖非地下錢莊,卻利用他人弱點拐騙放高利,本文摘錄重點解析。

(1) 借貸的法定利率是多少?
雖然政府有意打擊非法高利貸,並在2020年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《民法》第205條修正案:將約定利率上限由現行的20%,下修至16%,利息超收的部分應予返還,也不得以遲誤費、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變項收取孳息。

※《民法》第205條: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

(2) 怎麼樣才會構成重利罪?
只要收取高額利息、超過法定利息,就一定構成「重利罪」嗎?不是。依據《刑法》第344條第1項:乘他人急迫、輕率、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。

由此可得知,若債務人只是單純收取高額利息,不一定成立「重利罪」。還必須符合「乘他人急迫、輕率、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」和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」才會成立。

這是什麼意思呢?根據法院裁判書裡的說明(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251 號刑事判決):

借款人需明確陳述借款確有急迫性,再佐以其他情況證據,始可認定借款人有「急迫」之情況。
所謂「輕率」則指未能慎重考慮而草率地遽下決定。
所謂「無經驗」則指無舉債借貸事務之經驗,未能分辨借貸之利害關係,為正確之判斷而言。
也就是說,若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有迫切需求、債務人進行借貸前有經過評估、債務人曾向銀行或民間借貸等情形,就可能不構成重利罪。此外,如果債務人根本還沒開始支付利息,也可能不成立。

※《刑法》第344條第1項:乘他人急迫、輕率、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※《刑法》第344條第2項:前項重利,包括手續費、保管費、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。

(3) 放高利貸的刑責會很重嗎?
如果觸犯《刑法》第344條的「重利罪」,最高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;若有牽涉到監控、脅迫、傷害等行為,則可以用《刑法》第344條之1的「加重重利罪」辦理,最高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事實上,這樣的刑責並沒有很高,恐怕無法有效遏止高利貸。

※《刑法》第344條之1: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侵入住宅、傷害、毀損、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(4) 討債公司合法嗎?
其實向債務人催收債務,本身並無違法,但如果向債務人施用暴力、恐嚇來催討債務,則可能觸犯法條:

  • 於債務人住處噴漆、掛布條、站崗
    恐觸犯《刑法》第305條: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強押債務人並限制其行動
    恐觸犯《刑法》第302條第1項: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強押債務人且造成重傷或死亡
    恐觸犯《刑法》第302條第2項: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• 對債務人施以暴力
    恐觸犯《刑法》第277條第1項: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對債務人施以暴力且造成死亡
    恐觸犯《刑法》第277條第2項: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(5) 遇到高利貸該怎麼辦?
如果您或身邊的親友,遭遇高利貸放等不法情形時,請盡速向附近的分局偵查隊、派出所、分駐所報警,或撥打報案電話「110」、「1996內政服務熱線」。

如果遇到債務催收公司,有不適當的催收情形,請撥打金管會銀行局申訴專線(02)8968-9665或(02)8968-9666,也可撥打內政部「不當討債申訴專線」(02)2356-5009,交由官方單位來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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